2月9日,備受關注的包頭王永明等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。
去年7月,一張辯護人與眾多法警對峙的照片引爆輿論,隨之而來的是公訴人被當庭舉報受賄,由此該案引得舉國關注。其間,隨著當時庭審細節(jié)的曝光,特別是公訴人被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查實受賄,質(zhì)疑與攻擊鋪天蓋地。
2月9日,烏海市烏達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永明等十四人犯組織、領導、參加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、詐騙、敲詐勒索、故意傷害、尋釁滋事、行賄等罪一案,對被告人王永明等十四人分別以組織、領導、參加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罪、詐騙罪、尋釁滋事罪、敲詐勒索罪、強迫交易罪、非法拘禁罪、非法侵入住宅罪、包庇罪、故意傷害罪、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十五年不等的刑罰,對被告人王永明、石莉芳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,對其他被告人判處人民幣5000元至330萬元不等的罰金,對以被告人王永明為首的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和各被告人通過違法犯罪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(chǎn)及其收益、孳息予以追繳、沒收或退賠被害人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:被告人王永明等十二人形成較為穩(wěn)定的犯罪組織,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(jīng)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實施故意傷害、行賄等違法犯罪行為,共實施尋釁滋事17起、敲詐勒索1起、強迫交易2起、非法拘禁2起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起、詐騙他人財物5起、包庇1起、故意傷害1起、行賄國家工作人員3起,違法行為10起;被告人石建柱參與該組織實施的尋釁滋事1起。該組織為非作惡,欺壓、殘害群眾,稱霸一方,在包頭市東河區(qū)形成重大影響,嚴重破壞經(jīng)濟、社會生活秩序,王永明犯罪組織構成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。組織成員被告人王耀個人實施尋釁滋事1起。被告人孫鄭實施行賄國家工作人員1起。
烏海市烏達區(qū)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王永明的行為構成組織、領導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罪、尋釁滋事罪、敲詐勒索罪、強迫交易罪、非法拘禁罪、非法侵入住宅罪、詐騙罪、包庇罪、故意傷害罪、行賄罪,組織成員被告人石莉芳等十一人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罪和尋釁滋事、詐騙、故意傷害等罪;被告人石建柱構成尋釁滋事罪;被告人孫鄭構成行賄罪。
案件辦理過程中,烏達區(qū)人民檢察院嚴格審查案件事實、完善指控犯罪證據(jù)體系,向被告人充分釋法說理,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。在審查起訴階段和開庭審理前,全案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,并在辯護人充分參與、見證下,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。
鑒于本案十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,依法可予從輕處罰,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(來源:烏海市烏達區(qū)法院、烏達區(qū)檢察院)
來源:內(nèi)蒙古長安網(wǎng)
責任編輯:徐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