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育的初衷不應出于利益的販賣
近日,有關代孕的話題引發(fā)公眾廣泛關注和熱議。代孕被世界大部分國家所禁止。雖然我國法律也明確禁止代孕,但這一灰色產業(yè)依舊存在。近3年內,上海普陀法院審理判決了兩起較為典型的涉代孕案件,并指出:生育的初衷應該是出于“愛”的養(yǎng)育,而不是出于“利益”的販賣。
案件一:夫婦赴美代孕失敗,代孕公司該不該退費?
2017年3月4日,王某與M公司(美國某醫(yī)療中心國內指定合作單位)簽訂服務合同,約定由M公司為王某提供赴美代孕相關醫(yī)療項目的前期咨詢服務。同日,王某另簽署合同書一份,內容為美國某醫(yī)療中心向王某提供代孕服務。之后,王某陸續(xù)向M公司支付了部分服務費。
2017年4月,王某夫婦至美國進行了取卵、胚胎培育等,但最終未成功進行代孕。雙方就是否應退還服務費發(fā)生爭議。王某提起訴訟,認為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無效,要求M公司退還全部服務費用并承擔損失。
普陀法院經審理認為,雙方合同約定所涉代孕行為,違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,為我國目前法律所禁止,故應認定王某與M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無效。而王某在明知代孕行為系不合法的情況下,仍與M公司簽訂合同,在合同無效、雙方均有過錯的情況下,各自損失應由各自承擔。
據此,法院判決原告與M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無效,M公司退還王某已支付的服務費,駁回王某其他訴請。
案件二:借她人卵子代孕得子,到底誰是母親?
2015年9月及2016年1月,沈某、王某作為委托方(甲方)分別與代理方俞某(乙方)簽訂了《試管嬰兒包成功代孕協(xié)議》,約定由甲方(王某)提供精子,乙方安排代孕媽媽,通過試管嬰兒技術,供應甲方一個嬰兒。協(xié)議有效期為30個月。
2016年12月,小王在上海市某醫(yī)院出生。該院開具的“出生醫(yī)學證明”上顯示:母親為沈某,父親為王某。經司法鑒定,確認王某是小王生物學父親。王某代子起訴,要求確認小王與出生證明上的“名義母親”無親子關系。
經法庭審理確認,原告小王是由其父親王某自行提供精子,由他人提供卵子,通過試管嬰兒技術代孕所生,顯然與被告沈某沒有生物學上的血緣關系。
法院稱,從代孕協(xié)議來看,沈某、王某僅作為委托方,并接受代理方安排代孕媽媽,其中并未言明由沈某自行代孕這一關鍵事實。而從醫(yī)院的孕產記錄來看,產婦姓名雖登記為沈某,但血型、身高、生育史等基本信息均與沈某不符。因此,雖然沈某提供的醫(yī)學出生證明、微信聊天記錄、家庭照片等證據可以證明其照顧撫養(yǎng)小王的客觀事實,但卻沒有直接證據表明沈某是懷胎孕育了小王的代孕母親。
法院認為,王某與沈某僅是男女朋友關系,并未轉變?yōu)楹戏ǖ幕橐鲫P系。且雙方簽訂的《試管嬰兒包成功代孕協(xié)議》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。綜合考量,普陀區(qū)法院一審判決小王與被告沈某不存在親子關系。后沈某上訴,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。
來源:工人日報
責任編輯:安羽